裁判评议:本轮中超无错漏判,英博5例上诉均驳回

8月11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七期(20260811期)裁判评议工作。本期共评议14个判例,来自近期的中超、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。评议组认定本期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均未出现错漏判。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了中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。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,得出评议结论如下: 判例一:中超联赛第22轮,青岛海牛VS上海申花。比赛第90+5分钟,在上海申花罚球区内,青岛海牛19号队员与上海申花6号队员争顶头球后,上海申花6号疑似手臂触球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。VAR未介入。 青岛海牛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6号手球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各个角度的视频均无法清晰证明球与上海申花6号手臂是否有接触。支持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。VAR未介入正确。 判例二:中超联赛第22轮,大连英博海发VS辽宁铁人楠波湾。比赛第8分钟,大连英博海发踢出角球后,在辽宁铁人楠波湾罚球区内,大连英博海发11号队员与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队员接触后倒地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,VAR未介入。 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3号对本方11号实施暴力行为,应予红牌罚令出场,并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双方队员正常争抢位置,现有视频未显示有暴力行为。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。VAR未介入正确。 判例三:中超联赛第22轮,大连英博海发VS辽宁铁人楠波湾。比赛第19分钟,大连英博海发踢前场任意球,随后进球。裁判员初始判进球有效,VAR介入,裁判员改判大连英博海发24号队员越位犯规,进球无效。 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24号队员未处在越位位置,后续进球应有效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VAR对于大连英博海发传球瞬间定帧的选择、操作流程和画线结果均正确,得出的越位位置结论正确。球传入罚球区后,辽宁铁人楠波湾防守队员的触球属于受限触球,不属于主动处理球范畴,按照规则,大连英博海发24号构成在越位位置获利的越位犯规,进球无效。裁判员改判大连英博海发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最终决定正确。VAR介入正确。 判例四:中超联赛第22轮,大连英博海发VS辽宁铁人楠波湾。比赛第33分钟,大连英博海发30号队员前插至对方罚球区内接队友传球时,与辽宁铁人楠波湾26号队员接触后倒地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VAR未介入。 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26号对本方30号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双方争抢过程中,大连英博海发30号率先触球,但辽宁铁人楠波湾26号防守中已站定位置,大连英博海发30号继续前进造成双方接触,双方属于正常身体对抗,不构成犯规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 判例五:中超联赛第22轮,大连英博海发VS辽宁铁人楠波湾。比赛第47分钟,大连英博海发进球。裁判员判大连英博海发进球的30号队员越位犯规在先,进球无效。VAR未介入。 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30号队员不越位,进球应有效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VAR对于大连英博海发传球瞬间定帧的选择、操作流程和画线结果均正确,得出的越位位置结论正确。处于越位位置的大连英博海发30号随后接球并射门进球,构成在越位位置干扰比赛的越位犯规,进球无效。裁判员判大连英博海发30号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 判例六:中超联赛第22轮,大连英博海发VS辽宁铁人楠波湾。比赛第77分钟,双方队员在边线附近争抢后,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队员与大连英博海发11号队员有接触。随后辽宁铁人楠波湾18号队员与助理裁判员有接触。裁判员向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和大连英博海发11号出示黄牌,VAR未介入。 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18号队员推搡助理裁判员,应红牌罚令出场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队员与大连英博海发11号均出现非体育行为,裁判员向上述2名队员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辽宁铁人楠波湾18号与裁判员的接触,未构成需红牌罚令出场的行为,在俱乐部申诉的核心问题(红牌)上,裁判员决定正确,并非红牌。同时评议组指出,比赛中队员不应与裁判员或其他比赛官员进行肢体接触。 判例七:中超联赛第22轮,重庆铜梁龙VS上海海港。比赛第90分钟,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与上海海港10号队员争抢时发生接触。裁判员判重庆铜梁龙27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。VAR未介入。 上海海港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27号对本方10号严重犯规,应出示红牌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重庆铜梁龙27号在争抢高空球时,使用了正常踢球动作,未注意到上海海港10号的位置,接触对方队员时使用了脚背部位,屈膝收腿,无额外发力,属于未顾及对方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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